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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5

長大才爭遺產太遲? 大法官:繼承權永不喪失

依據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釋,民眾主張「繼承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是從「得知」繼承事實發生起算2年內,或是繼承發生起10年內,逾期者喪失這些權利,但大法官認為「繼承權」應該是終生存在的權力,不因時效而消滅,因此今天作出釋字第771號解釋,宣告「繼承權」終生有效,不受時效拘束,即日起不再援用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釋的時效,但「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最長仍為10年,至於實際上要去討回應繼承的財產,時效仍為15年。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說,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判例、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講的是「繼承回復請求權如果超過時效而消滅,那麼繼承權也全部喪失」,大法官認為,無論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事實已經開始,或是否實際管領繼承財產,當然有承受與財產相關的一切權利義務,而上述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釋,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因此針對其中「繼承權」的時效限制,宣告違憲,即日起不再援用。

葉麗霞舉例說,曾發生爸爸過世,財產應由妻子及兒女共同繼承,但當時兒女還小,不懂這些事,沒有登記繼承,所以爸爸的遺產都移轉到媽媽名下,等兒女長大了,知道自己其實當年可以繼承爸爸的遺產,但媽媽不願把財產分給兒女,兒女打官司主張繼承權被侵害,要求回復繼承,但時間距離爸爸過世已經超過10年,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釋,「繼承權」跟「繼承回復權」都喪失了,兒女無法討到遺產。

至於釋字第771號解釋出爐後,會有什麼不同呢,葉麗霞補充說,以後「繼承權」不會因為時效而喪失,以前面的例子來說,即使爸爸過世超過10年,兒女的「繼承權」仍然存在,只是「繼承回復權」因時效而喪失了,不過,因為繼承權還在,所以兒女可以依《民法》向法院主張「物上請求權」,向媽媽討回他們應該繼承的財產,只是「物上請求權」的時效是15年,以這個例子來說,從爸爸過世起算。

這件釋憲案的聲請人有2位,其中陳姓民眾1946年可以繼承一筆土地,但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後來土地被其他繼承人賣掉,陳姓民眾發現後打官司,主張買賣關係不存在,但因超過時效敗訴確定;駱姓民眾則是因為父親2003年過世時,遺產包括土地,但當時她還年幼,母親替她辦理拋棄繼承,她長大後打官司主張拋棄繼承無效,勝訴確定後,另打官司向叔叔討回自己應繼承的土地,但因時效超過而敗訴確定。

葉麗霞表示,這2名聲請人可以依據釋字第771號解釋意旨,對先前敗訴確定的案件聲請再審。其他有類似情況的民眾,可依解釋意旨主張繼承權益

另外,1947年12月24日前,司法院長與最高法院院長及庭長們,陸續議決出4097號「院字」或「院解字」解釋,後來1965年出爐的釋字第108號解釋及1982年的釋字第174號解釋,宣示這些「院字」、「院解字」解釋的法律位階等同「大法官釋字解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受其拘束,但隨著時代變遷,早年的「院字」、「院解字」解釋絕大多數已不合時宜,因此今天出爐的釋字第771號解釋,另宣示釋字第108號及釋字第174號解釋「應予變更」,從此那些「院字」或「院解字」解釋的位階不等同大法官釋字解釋,而是降級為司法院對相關法令的統一解釋,所發布的命令。

葉麗霞指出,以後法官們審判案件時,還是可以引用「院字」或「院解字」解釋,但可依法表示不同意見,不像過去那樣受到拘束。

資料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14/148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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