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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3

累犯一律加重本刑違憲 刑案將增「量刑辯論」程序

司法院刑事廳因應司法官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將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將目前「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升級為「量刑辯論」,比照現行針對事實、法律的辯論程序,由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依序辯論。

今天公布的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提及目前《刑訴法》對於科刑資料應如何進行調查,以及對科刑部分獨立進刑辯論的規定,均付之闕如,為使科刑判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審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及其他科刑資料,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詳加斟酌取捨,並據理說明量刑理由。

刑事廳表示,大法官解釋意旨已要求刑事訴訟應對科刑進行獨立辯論,將據此提案修正,主要是《刑訴法》第289條言詞辯論的範圍與程序,把「量刑」列為與「事實」、「法律」同樣須進行辯論程序。

刑事廳指出,目前死刑案件雖依最高法院的見解,在審判時會區分成「事實」與「量刑」進行辯論,但非一律硬性規定,現行條文僅讓當事人、包括被告與被害人,對量刑輕重有「表示意見」的機會,且實際做法只是「說一說」,並沒提出具體事證逐項辯論。

刑事廳強調,會盡快提出修法草案,未來「量刑辯論」將比照現行針對事實、法律的程序,由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依序辯論,例如檢方舉出資料主張應判被告多少刑度,包括《刑法》第57條所定10款量刑事由,被告、辯護人也可提出事證主張自己該判多重,被害人也有表示意見機會。

至於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規定違憲,刑事廳解釋,此部分涉及《刑法》是否修正,屬於主管機關法務部的權限,但大法官解釋意旨,主要是讓法官判刑時有更彈性的裁量空間,法官也應在判決書詳述量刑的依據,包括累犯加重或不加重的考量。

資料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222/15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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