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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遺產並不以一次協議分割全體遺產為必要

    協議分割遺產,既係全體繼承人合意處分遺產行為,並不以一次協議分割全體遺產為必要,只要是經全體繼承人意思表示一致,縱僅就部分遺產為協議分割,其協議仍屬有效,此與繼承人片面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須以全體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僅就部分遺產訴請分割裁判者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家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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