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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的處理

    訴訟事件以外的事件,統稱為所謂的「非訟事件」,例如支付命令之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除權判決之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信託及各類登記等等,只要是非訴訟雙方爭辯性質者,皆可稱為「非訟事件」,有其特有之性質。

非訟事件

※民事非訟事件類別
♦草擬、審閱契約事件
♦聲請本票裁定、解決票據糾紛事件
♦支付命令事件
♦假扣押、假處分事件
♦強制執行事件
♦其他事件
 
★聲請支付命令

一、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
 
二、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五)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四)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債
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解決事例 

當事人Y男遭對造逼迫簽署本票及借據,其後對造更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核發,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等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
【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Y男遭對造逼迫簽署本票及借據,其後對造更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核發,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等之訴訟後,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

 
★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

一、意義: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繕寫聲請狀。
2.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3.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4.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5.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6.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7.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

 
★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人在社會上走跳,有時候可能會因為跟別人借錢、跟銀行貸款、買車、被別人脅迫或其他諸多原因,而簽發了「本票」給別人,而可能不知道哪一天,你可能會收到法院寄來一張「本票裁定」,但你卻不知道這張「本票裁定」所代表的意義為何?所以,不時會有朋友或網友來問我說:「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以下就先簡單介紹,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然後再詳細為大家說明,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一、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一)依據票據法第3條的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所以簡單講,所謂的「本票」就是簽發了這張本票的人,擔保自己在指定的到期日,會支付本票上所載一定金額的款項給別人(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二)如果有收到過或看過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的話,那你一定有看過在最後一頁會寫到這兩段說明:
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一句是說,可以在收到後「10天內」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另一句卻又跟你說,可以在收到後「20天內」對執票人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懂法律的人,往往看到這兩句話會有點懷疑人生,想說針對一張本票,為什麼既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然後又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究竟這兩者之間有何差別呢?那收到本票裁定的人,又應該選擇怎麼做呢?
 
二、向法院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由於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對於持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原則,所以基本上受理聲請的法院,只會看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是否有填寫,而不會去探究當事人間實質上是否真的有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的存在

    所以除非法院對於本票的「形式要件」判斷有錯誤(但這件事情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那張本票其實有缺乏「形式要件」,是一張無效的本票(例如發票人或發票日未填寫),這時候提出「抗告」才會有用,否則大部分的時候,對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提出抗告,通常都不會產生任何作用,被法院駁回抗告的機率很高。
 
三、向法院對聲請本票裁定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如果你是對於該張本票是被偽造、變造,或實質上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存在,你沒有欠對方這筆錢,那麼你應該是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才會比較有用。進入法院訴訟之後,如果執票人沒辦法證明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那麼法院可能就會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到時候對方就不能再拿那張本票或法院的本票裁定,去跟你執行到任何款項或財產了,這時候才能說是安全的狀況。

★支票債權相關問題
   
    社會活動商業往來經常收到支票或開立支票,而債務人或廠商沒有支付您應收賬款或支票跳票了,每天光是處理商業經營問題就已經相當忙碌,關於支票等債權回收或向其他廠商求償的事情,可以交給律師來幫您操心,讓您的債權得以回收,或是順利取得應有的賠償。


※常見問題 
♦支票之存在不代表原因關係之存在 
♦執票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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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事例 

當事人為擔保投資款按投資計畫匯入投資公司帳戶,開立本票予對造,事後卻遭對造持該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本所律師代原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君為擔保投資款按投資計畫匯入投資公司帳戶,開立本票予對造,事後卻遭對造持該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本所律師代原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為向對造借款而開立支票予對造,事後沒有收到款項卻遭對方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對方之請求
【案由】
請求給付票款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對造給付票款之請求。
【詳細過程】
當事人Z君為向對造借款而開立支票予對造,事後沒有收到款項卻遭對方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駁回對方之請求


※其他常見問題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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