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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專業律師幫助您解決

★遺產繼承人、繼承之類型與內容
       
    父母或其他親人過世之後,遺產繼承的問題就算是開始了,此時要先確定遺產繼承人有誰、是否繼承及繼承之內容如何。


※常見問題
♦遺產繼承人--「當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與「代位繼承人」
♦繼承之類型--「限定繼承」、「拋棄繼承」與「法定無限責任」
♦繼承之內容--「指定應繼分」、「法定應繼分」與「特留分」
♦土地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聲請為之
♦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繼承回復請求權
♦遺產酌給請求權

♦確認繼承權有無


協議分割
       
    需全體繼承人參與達成協議(缺一不可)
,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縱有繼承人漏未在類如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文件簽名或蓋章,於遺產分割協議之成立,亦不發生影響(非要式行為)。遺產分割協議成立後,取得履行協議請求權,如有繼承人拒不照已經成立之協議履行,則可訴請法院判決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如果兄弟姊妹或其他繼承人間,不能達成協議分割共識的話,那麼往往就是一場戰爭的開始。如果有律師在旁協助的話,因為律師具備專業知識,且可充當潤滑劑,避免繼承人間之嚴重摩擦,應當會較易使遺產繼承人間達成協議。

※常見問題
♦遺產分割之開始、方法與計算
♦在繼承人分割遺產前遺產為公同共有
♦遺產分割協議須全體繼承人參與

♦遺產分割協議之方式與效力
 
裁判分割
       
    如果最後仍然無法達成協議的話,亦可委託律師代理提出分割遺產或給付特留分的訴訟,以確保自己分配到應有遺產之權益
。裁判分割之方式可能有以下這些:

(一)原物分割(以原物分配給各繼承人)
(二)原物分割+金錢補償(以原物為分配時,有未受分配或分配不均之情形時,得另以金錢補償之)
(三)變價分割(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給各繼承人)
(四)一部原物分割+一部變價分割
(五)一部原物分割+金錢補償+一部變價分割

(六)其他

※常見問題
♦遺產須先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才能分割
♦遺產分割--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行為 
♦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
♦新發現之遺產得再另行訴請裁判分割


遺產分割請求權

一、原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二、例外-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

(一)遺囑禁止分割(但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二)協議不分割契約(效力一樣以十年為限)。

 
遺產分割之計算

一、扣還(民法第1172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二、歸扣(民法第1173條)-針對「生前特種贈與」
(一)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三)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四)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計算其價額,而毋須返還原物。如部分繼承人所受特種贈與之價額大於其應繼分時,該繼承人不必返還原物,僅不得再受分配。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當事人曾找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事宜,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案由】
分割遺產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依照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君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有母親及其他四名子女,當事人W君曾找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事宜,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尤其是其中一筆不動產(房屋)因繼承人間難以再維持共有狀況,故法院判決採行變價分割之方式處理。



當事人遭對造提起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案由】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在父親過世之後,遭其哥哥與弟弟欺騙及脅迫之下,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因C女事後主張該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無效,其哥哥便對其提起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另其母親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提出訴訟請求,經本所律師代理分割遺產等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並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案由】
分割遺產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對造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並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女二人之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有母親及其他三名子女,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另其母親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提出訴訟請求,經本所律師代理分割遺產等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並如我方請求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特留分之保護與扣減權之行使

一、特留分之保護
    預立遺囑時,應注意民法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言之,繼承開始時,如繼承人之特留份受有侵害時,該繼承人仍得行使扣減權。因此,遺囑人預立遺囑時,應行注意「特留分」之相關規定,妥善分配以避免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二、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實務上包括「指定應繼分」、「死因贈與」亦在扣減權行使之標的範圍中),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受侵害之人若不懂得怎麼行使或主張權利,亦可委由專業的律師透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以取得應得之特留分

三、特留分扣減權行使之時效
    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關於時效的問題千萬要注意,因為一旦超過上面所說的2年或10年的時間,要行使權利就會遭遇困難,不可不慎!


※常見問題
♦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按其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
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範圍
♦特留分扣減權行使後之法律效果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因其父生前曾以遺囑將名下不動產指定由當事人繼承,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向其要求給付特留分,經本所律師代理家事調解程序後,雙方於法院調解成立。

 
★遺產盜領侵占相關常見問題

一、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仍以被繼承人之名義盜領存款
    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等罪責;民事責任方面,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返還或賠償。


二、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而處分遺產
    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侵占等罪責;民事責任方面,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返還或賠償。


三、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但其已陷入意識不清之狀態時,偽造被繼承人之遺囑或贈與契約: 
    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責;民事責任方面,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訴請確認遺囑或贈與無效。


※常見問題
♦遺產盜領、侵占如何提告處理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其他繼承人擅自盜領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侵占等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T女之兄弟在母親過世之後,擅自盜領被繼承人之遺產,並據為己有,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實有偽造文書等之犯罪行為,地檢署檢察官亦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

★更多成功解決事例
☆遺產繼承實際解決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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