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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聲請為之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規定甚明。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至於土地之繼承登記,依照土地法第73條規定,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原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又依最近修正而於69年3月1日 生效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規定,繼承之土地原則上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之同意者,始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最高法院著有69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可資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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