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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回收、債務催收專業律師幫助您解決


    如果您經營一家中小企業,供應商沒有支付您應收賬款,或交付了一個有瑕疵的產品等,每天光是處理公司經營問題就已經相當忙碌,關於債權回收或向其他廠商求償的事情,可以交給律師來幫您操心,讓您的債權得以回收,或是順利取得應有的賠償。


壹、想要把錢要回來,第一步還是要先蒐集好證據

    法律上要成立契約關係的話,必須要證明雙方有契約內容的意思合致,所以要先看看你有沒有證據可以佐證這一點才行,如果沒有的話,在還沒正式向對方追討之前,應該先向辦法取得可以證明這點的證據,不管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雙方對話錄音或任何人證、物證都可以,當然如果你能讓對方簽下訂購單、採購單或契約之類的那最好,但我想這在事後才要來要求對方簽,恐怕不會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貳、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催討
    如果對方對於你的私下追討還是一直都置之不理,那在正式進行法律程序之前,建議可以考慮先寄發個存證信函,或請律師寄發個律師函給對方,除了正式聲明要求給付或賠償的意思外,也可以留下一個證據,而且有時候或許債務人就自己主動來談給付貨款或賠償的事情也說不定。當然如果按照你的判斷,對方就算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也一定不會來談給付或陪償的事情,那麼這個動作也是可以考慮省略掉。

參、可以選擇先聲請法院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這個簡速的追討程序
一、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

 二、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五)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肆、可以考慮先聲請「假扣押」查封對方財產
    假扣押程序主要可分為向法院提出聲請、取得裁定、查詢財產、提存、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及查封等程序進行。
一、向法院提出聲請 :
(一)大約於聲請後一至兩個禮拜後可收到裁定。
(二)此階段所需費用:假扣押裁定聲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

二、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
(一)接著須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可依稅稽徵法之規定,持裁定正本、身份證或公司執照向任何一個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目前財稅中心將個人財產資料分為所得和財產兩項,每一項之規費為新台幣250元。若經查詢結果,無可供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財產,則無須進行下列程序,亦可不必繳納擔保金。
(二)此階段所需費用: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兩項資料,所需聲請規費共為新台幣500元。

 三、將擔保品繳給法院 :
(一)於確定可供查封之財產後,接著要將擔保品繳給法院,這個程序稱為提存。
(二)此階段所需費用:即假扣押強制執行所需提供的擔保金(視法院假扣押裁定之擔保金額而定),另需繳交提存費新台幣500元給法院。

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一)辦理提存當天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提出聲請後約7天時間,法院執行處會發出查封之命令,於查封完畢時,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也完成了。
(二)此階段所需費用:即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執行費,請求強制執行金額的千分之8。


伍、最後的手段就是向對方正式提出返還借款的「民事訴訟」
    如果對方還是不乖乖就範的話,那後續只能再至法院向對方正式提出請求給付貨款或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常見問題
♦欠錢不還|借錢不還如何追討?
♦假扣押聲請流程說明與所需費用清單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人在社會上走跳,有時候可能會因為跟別人借錢、跟銀行貸款、買車、被別人脅迫或其他諸多原因,而簽發了「本票」給別人,而可能不知道哪一天,你可能會收到法院寄來一張「本票裁定」,但你卻不知道這張「本票裁定」所代表的意義為何?所以,不時會有朋友或網友來問我說:「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以下就先簡單介紹,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然後再詳細為大家說明,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對聲請人聲請的內容有異議或有意見時該怎麼辦?
 
一、何謂「本票」?「本票」的作用為何?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而有異議該怎麼辦?
(一)依據票據法第3條的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所以簡單講,所謂的「本票」就是簽發了這張本票的人,擔保自己在指定的到期日,會支付本票上所載一定金額的款項給別人(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二)如果有收到過或看過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的話,那你一定有看過在最後一頁會寫到這兩段說明:
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一句是說,可以在收到後「10天內」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另一句卻又跟你說,可以在收到後「20天內」對執票人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懂法律的人,往往看到這兩句話會有點懷疑人生,想說針對一張本票,為什麼既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然後又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究竟這兩者之間有何差別呢?那收到本票裁定的人,又應該選擇怎麼做呢?
 
二、向法院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由於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對於持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原則,所以基本上受理聲請的法院,只會看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是否有填寫,而不會去探究當事人間實質上是否真的有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的存在

    所以除非法院對於本票的「形式要件」判斷有錯誤(但這件事情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那張本票其實有缺乏「形式要件」,是一張無效的本票(例如發票人或發票日未填寫),這時候提出「抗告」才會有用,否則大部分的時候,對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提出抗告,通常都不會產生任何作用,被法院駁回抗告的機率很高。
 
三、向法院對聲請本票裁定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如果你是對於該張本票是被偽造、變造,或實質上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借貸關係)存在,你沒有欠對方這筆錢,那麼你應該是要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才會比較有用。進入法院訴訟之後,如果執票人沒辦法證明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那麼法院可能就會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到時候對方就不能再拿那張本票或法院的本票裁定,去跟你執行到任何款項或財產了,這時候才能說是安全的狀況。


※常見問題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支票之存在不代表原因關係之存在
♦執票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事件類別
♦買賣糾紛事件
♦租賃糾紛事件
♦借貸糾紛事件
♦侵權行為糾紛事件
♦不當得利糾紛事件
♦不動產糾紛事件
♦工程、承攬糾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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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公司與對造公司簽署顧問契約,然對造公司之後拒不給付部分之顧問費,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新台幣一百多萬元之顧問費
【案由】
給付顧問費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應給付新台幣一百多萬元之顧問費。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公司與對造C公司簽署顧問契約,然對造C公司之後拒不給付部分之顧問費,經本所律師代當事人K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C公司應給付新台幣一百多萬元之顧問費予當事人K公司。



當事人W公司販賣隔音設備給另一家公司,但對方公司驗收貨品後卻遲遲不支付貨款,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公司應給付全額貨款給W公司
【案由】
損害賠償、返還投資款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應給付數十萬元貨款。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公司販賣隔音設備給令一家公司,但對方公司驗收貨品後卻遲遲不支付貨款,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貨款之訴訟後,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對造公司應給付數十萬元貨款給我方當事人W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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