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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
二、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 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五)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 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四)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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