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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1146條)
一、請求權人
「真正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行使對象
「以真正繼承人自居之非真正繼承人」或「雖為真正繼承人但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之人。
三、要件
(一)現實占有遺產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者。
(二)須對繼承地位有所爭執。
四、時效
「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或「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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