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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酌給請求權(民法第1149條) 一、要件 (一)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多發生於類如事實上夫妻關係者)。 (二)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三)被繼承人未為相當之遺贈。 二、行使之方法 (一)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 (二)親屬會議不為決議或對親屬會議之決議不服,始得向法院起訴請求。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