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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酌給請求權

遺產酌給請求權(民法第1149條)
一、要件
(一)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多發生於類如事實上夫妻關係者)。
(二)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三)被繼承人未為相當之遺贈。
二、行使之方法
(一)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
(二)親屬會議不為決議或對親屬會議之決議不服,始得向法院起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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