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上認為行政解釋所揭示之調職五原則,充其量僅能為係在提供區別「調職」及「雇主變更勞動契約內容之要約」兩種態樣之原則,而非雇主是否擁有調職命令權與是否權利濫用之判斷原則。故縱兩造有可調職之合意,且該調職形式上有符合調職五原則,雇主行使該項權利亦應於其範圍內,亦應以誠信原則為之,否則仍構成權利之濫用,合先敘明。而調職命令是否濫用,應就各調職命令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或合理性,與勞工接受調職命令後所可能產生於生活上之不利益程度,為綜合之比較考量,同時在考慮其中是否有動機與目的上之不當性,予以全盤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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