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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相關問題簡介

問題一、民事保護令是什麼?
答: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問題二、民事保護令能提供什麼?
答:
   一、在刑事制裁之外,提供另一種法律的保障。
    二、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多的傷害。
    三、提供被害人立即性的減輕傷害。
    四、命令加害人接受治療或輔導,以使其改善偏差行為,根除不良習慣,重返正常家庭生活。

問題三、聲請保護令時,警察機關能幫助被害人什麼?
答:
   一 、評估被害人是否符合聲請保護令。
    二、解釋聲請、核發與執行保護令之程序,並且幫助被害人填寫聲請書。
    三、解釋家庭暴力防治法幫助之範圍、內容與限制。
    四、其他相關資訊之提供。

問題四、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答:
   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時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問題五、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答: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均可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聲請人。

問題六:保護令內容是什麼?
答:
   一、禁制令:
  (一)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聯絡行為。
    二、遷出令:
  (一)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
  (二)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三、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四、決定令:
  (一)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二)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
  (三)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
    五、給付令:
  (一)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
  (二)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
  (三)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
    六、防治令:命完成號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七、其他保護令:由法院斟酌發給。

問題七、如何聲請保護令?
答: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問題八、保護令審理程序為何?
答:
   一、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毋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 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

問題九、保護令有效期間多長?
答:
   一、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二、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四、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問題十、保護令核發後有什麼保障?
答:
   一、保護令係法院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後,應遵守保護令之規定。如違 反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者,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 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 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其他事項
一、保護令經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即會派員執行
保護令。
二、被害人已接獲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仍未執行時,應主動提示警察機關
執行。


※常見問題
♦對於是否違反保護令而騷擾對方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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