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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被侵害時如何請求賠償

專利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再者,同條第2
項亦規定,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由此規定可知,專利的專屬被授權人如遇有專利侵權的情事時,確實有權利以自己之名義請求排除其侵害及要求因侵害所受的損害賠償。

專利權實際上包括了姓名權和財產權。在一般的專利侵害事務指的「專利權受侵害」,大部分都是指財產權受侵害,若是姓名權受侵害,也有同財產權般請求排除侵害並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依據專利法第84條第4項的規定,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關於專利權被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是有時間限制的,依據專利法第84條第5項的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是自行為時逾十年不行使者,亦喪失其請求權。
至於專利法第84條第3項另規定,對於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為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請求時,得依請求權人的要求,將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予以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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