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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事件--民事、刑事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之員工於在職期間為與公司競爭之同業經營,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對造願意給付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
【案由】
損害賠償等
【處理結果】
被告願意給付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之員工於在職期間為與公司競爭之同業經營,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對造願意給付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
 

當事人之員工於在職期間為與公司競爭之同業經營,經本所律師代理二審上訴程序之告訴代理人後,獲二審法院改判對造有罪
【罪名】
背信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二審法院改判有罪,並主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後,方獲得法院緩刑之宣告。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之員工於在職期間為與公司競爭之同業經營,經檢察官提起背信罪之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經本所律師接手代理二審上訴程序之告訴代理人後,被告最後在法院認罪,並與被害人L君達成和解,給付賠償金予被害人L君。
 

當事人遭離職員工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等,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該等請求
【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該等請求。
【詳細過程】
當事人H男之員工因故不再繼續來店裡上班,卻反向法院提出請求H男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等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該等請求。
 

當事人遭離職員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獎金等,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雙方於法院達成和解
【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處理結果】
雙方於法院達成和解,對造不再主張僱傭關係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公司之員工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事,而自行離職後,後卻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獎金等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雙方於法院達成和解,對造不再主張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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