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扶養費請求計算方式-以父母請求被扶養為例

扶養費請求計算方式-以父母請求被扶養為例

    按父母與子女間之扶養義務,固屬生活保持義務,惟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者,其扶養權利,雖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但仍須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稱「不能維持生活」者,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言,亦據最高法院著有72年度台上字第4792號、74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一、決定受扶養的年限
    審酌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為年滿65歲,此觀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以及年滿65歲後,因工作能力之欠缺,或無法求職,均足以影響財產狀況之維持能力等情,於其年滿65歲起,依其所存體力、生活狀況以觀,即堪認難以獨立維持生活,而有請求扶養之權利。是以依我國目前國民經濟生活水平,應可推認被害人的父母尚難以其自己之財產維持其65歲後之生活所需,自其年滿65歲起,未能再藉由其本身之勞動能力謀取生活所需費用,是原告李文淵自其年滿65歲之日即有請求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扶養之權利

    再依內政部公告的「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去認定65年齡者平均餘命為多少歲,依此作為計算被害人父母餘命之認定

二、決定應受扶養的水準
    按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之消費性支出計算,核與我國目前國民經濟生活水平相較,尚屬合理

三、扶養義務的比例
    扶養義務人如果除被害人外,另有法定扶養義務人,則被害人對父母所負之扶養義務應按照扶養義務人的比例去分配、計算

四、計算扶養費的給付金額
    命加害人一次賠償扶養費用,須先認定被害人於可推知之生存期內,應向第三人支付扶養費用之年數及其歷年應付之數額,並就歷年將來應付之數額,各以法定利率為標準,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各該年以前之利息,俾成歷年現在應付之數額,再以歷年現在應付之總數為賠償額,從而扶養費之支出,係依時日之經過漸次給付,也就是如果是請求一次給付的話,必須要依據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調中間利息。



♦如果您有任何車禍或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委任律師的費用如何計算?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