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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之案件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如何認定?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身體傷害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車禍案件法院就精神慰撫金判決賠償金額一覽表
類型 判決金額(新台幣) 判決法院
被害人因車禍而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拉傷、挫傷、右肘及右手挫傷、下背部挫傷、頸部扭傷等傷害 60,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1號判決
被害人死亡 300萬元
(原告為被害人之母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
被害人受有左手壓砸傷與撕脫傷合併軟組織缺損之傷害,及左腿與左踝軟組織腫脹之傷害 10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43號判決
被害人受有右側股骨骨折、右側脛骨往放性骨折、右側腓骨骨折等傷害 300,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3339號判決
被害人受有右膝關節脫臼、右髕骨肌腱斷裂、右膝前後十字韌帶斷裂及右膝內外側半月板破裂等傷害 25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號判決
被害人受有左側肩胛峰鎖骨間關節扭傷、左側肱骨上端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10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4號判決
被害人死亡 配偶部分:150萬元
子女部分:每人100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39號判決
被害人受有第四胸椎骨折脫位合併神經壓迫術後,合併雙下肢無力之重傷害 150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9號判決
被害人受有第三至第六頸椎間盤突出合併椎弓壓迫,第一至第六胸椎後縱韌帶骨化辦椎管狹窄和脊隨壓迫、急性呼吸衰竭、神經性休克等傷害。又因上開傷害,已四肢癱瘓,整日需人看護。 50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0號判決
被害人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右鎖骨骨折、右側第3 至6 肋骨骨折及第1 節腰椎骨折,已無為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能力之重傷害 200 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68號判決
被害人受有腹部鈍挫傷併肝臟、脾臟及膽囊撕裂傷、腹內出血並低血溶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雙側肺挫傷、雙側氣胸、右側肺塌陷、顏面骨閉鎖性骨折等重傷害,並因此接受脾臟、膽囊切除及肝臟修補等重大手術 40萬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8號判決
被害人受有脊髓損傷並四肢癱瘓之重傷害 100 萬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0號判決
被害人受有四肢及軀幹多處擦傷及鈍挫傷瘀血、脊柱狹窄、右腳踝關節炎、下背、右臀、雙下肢、右手肘挫傷等傷害 10萬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判決
※特別說明:本表所示判決金額為個案法院判決金額,但因每個案件狀況不一,加害人與受害人的背景狀況也不一,所以本表所示判決金額僅供參考,於個案仍須由法官審酌一切狀況後而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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