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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投保勞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得否請求育嬰留停津貼差額?

雇主投保勞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得否請求育嬰留停津貼差額?
 
先說結論:答案是可以的!投保單位違反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參照)。

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34號判決
(一)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19條之2第1項、第3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陳禹傑於107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107年7月31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保險局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按其107年9月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1800元之60%計算,發給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共計11萬4480元(每個月1萬9080元)等情,有勞工保險局109年5月1日保費資字第10960091000號函可考(見原審卷一第196頁)。又依上訴人所提107年3月至107年8月之薪資表(見原審卷一第559至564頁),陳禹傑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薪資共計20萬8080元(3萬4560元+3萬4320元+3萬4200元+3萬4500元+3萬5280元+3萬5220元=20萬8080元),加計陳禹傑半個月工資之端午節獎金1萬6800元,每月平均薪資為3萬7480元【(20萬8080元+1萬6800元)÷6=3萬7480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陳禹傑投保薪資應為3萬8200元,則上訴人如按該平均工資為陳禹傑投保,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勞工保險局應按該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核發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即13萬7520元(3萬8200元×60%×6=13萬7520元),惟因上訴人低報陳禹傑投保薪資,致陳禹傑僅領取11萬4480元,故陳禹傑得請求上訴人賠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差額2萬3040元(13萬7520元-11萬4480元=2萬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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