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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屋漏水怎麼辦?要如何請求修復或求償?

我家房屋漏水怎麼辦?要如何請求修復或求償?

「律師,我家在公寓一樓,浴室漏水好嚴重,請師傅來看說可能是樓上鄰居造成,但要進入樓上鄰居的房子、甚至要破壞一些裝潢才可以確認,可是鄰居又不讓我跟師傅進屋確認,真的覺得很痛苦,我到底該怎麼辦比較好?修理漏水的費用要誰來負擔?家具因為漏水有損害可以求償嗎?」L女士長年為房屋漏水問題困擾,前來事務所諮詢相關法律問題。

房屋漏水賠償

「你們公寓社區有無管理委員會?」律師問道。

「沒有耶,我們是不到10戶的那種公寓。」

「若無社區管理委員會可以介入協調;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請求,要求鄰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配合,若經主管機關通知,鄰居仍不配合的話,主管機關可依法開罰新台幣3,000元至15,000元罰鍰,可以連續處罰;但鄰居寧願被罰錢也不想處理的話,建議可向居住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如果我的鄰居不願意出席調解委員會該怎麼辦?」L女士問。

「若鄰居不願出席調解委員會,只能透過法院來解決問題;你可向法院提起修復漏水之訴訟,並請求法院調查房屋漏水的原因,實務上常見的方式就是委請鑑定機關到現場鑑定(一)漏水原因。(二)修復方式。(三)修復費用。若確認房屋漏水原因是由鄰居造成,則鄰居就要負擔相關的漏水修理費用;至於家具毀損求償費用,若可以證明確實因為房屋漏水而有損壞,亦可向造成房屋漏水之人請求賠償;另外漏水問題造成您長期精神痛苦的部分,實務上亦有法院認為得請求精神賠償。」律師向L女士分析、解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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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角:

一、遇到漏水問題,首先應該確認漏水是由何人造成

(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若漏水的原因是因為公寓大樓之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造成:由該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所有權人負責

(三)若漏水之原因是因為公寓大樓之共用部分(如大樓共同壁或共用管道間)或約定共用部分造成:
1.若有管理委員會,應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相關修繕費用。
2.若無管理委員會,則應向全體住戶請求依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修繕費用。


二、除了修復漏水的費用,還可以主張何種權益?
(一)家具、家電毀損費用:
若因漏水造成屋內家具、家電毀損,可提出相關證明(如照片、影片、購買或維修單據等),並請求應負責之人損害賠償。
(二)修復裝潢費用:
若因漏水造成屋內裝潢毀損,可由鑑定單位或專業人員估價裝潢修復費用,並請求應負責之人損害賠償。
(三)精神慰撫金(詳後述)。
(四)訴訟前自行委請師傅檢測漏水的費用,得否請求?

若應負責之人(例如樓上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此費用支出沒有意見且願意負擔,可以向應負責之人請求;但實務上常見為應負責之人主張對方自行委請的師傅檢測漏水報告不可信,不願支付該筆檢測費用,故建議若要進行事前抓漏,要先跟可能有責任之人溝通,確認對方也願意負擔此筆費用;如果對方不願意支付相關檢測費用或意願不明確,建議審慎評估事前抓漏所需費用是否可以自行承擔,以免將來索賠無門。

三、若鄰居不願配合檢測漏水原因,可透過主管機關發函通知鄰居限期配合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
(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二)所以若鄰居經過協調仍拒絕配合進行漏水原因之檢測或修繕,住戶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發函命該住戶配合,如果鄰居還是不配合,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的規定開罰,並得連續處罰;或訴請法院進行必要的強制處分

四、若確認漏水原因後,應負責之人仍不願處理或賠償,應如何處理?
(一)若經過協調,應負責人仍不願處理時,最後手段就是透過法院請求應負責之人賠償相關損失。

(二)關於漏水糾紛案件,法院大多是透過鑑定單位(如各地的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等等)的意見來判斷誰要負責(因為法院沒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或能力),若可以確認漏水之原因應由他人負起全部責任,鑑定費用及裁判費原則是由他人負擔;但若是漏水之原因可歸責於數人,甚至連漏水住戶本人也須負擔一部份責任時(若漏水原因涉及共有部分,則漏水住戶本人亦有部分比例的責任)。

五、長期的漏水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以向應負責之人請求精神賠償?
(一)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侵害他人住居安寧人格利益而達情節重大者,受侵害之人除財產損害外,並得請求精神上損害之慰撫金。」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意旨。

(二)所以實務上有些法院判決認定,若漏水情形已對住戶日常家居生活明顯造成嚴重干擾及不便,對居住者之身心健康有負面影響,已超越一般人於社會生活中所能容忍之程度且情節重大,即可向應負責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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