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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二審「準備程序」、「審判程序」開庭流程說明

     收到檢察官起訴書之後,那後續法院開庭的時候,究竟會做些什麼事情呢?如果簡單區別的話,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大致上會區分為「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而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有各自要進行的事情,而且往往有一定的流程跟先後順序,當你瞭解程序會如何進行之後,對你在法庭上的應對,相信必定會有極大的幫助。

一、準備程序期日進行流程
    準備程序很有可能不止一次,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被告是否認罪、先行的聲請調查證據是否都已經完備或獲得回覆、爭點是否皆已釐清等等因素,往往越複雜的案件,會開越多次準備程序。
(一)審判長先行人別訊問(問被告基本資料)。
(二)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公訴蒞庭檢察官常常就會說:如起訴書或上訴書所載)。
(三)審判長踐行告知義務(跟被告說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律師、可以請求調查有力的證據)。
(四)審判長詢問被告是否認罪?(常常就是問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是否承認)
(五)審判長請被告、辯護人陳述關於本件之答辯、辯護要旨。
(六)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各項   證據及其待證事實。
(七)審判長請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於檢察官所提前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八)審判長請被告、辯護人提出證明答辯要旨內容之證據方法及其待證事實。
(九)審判長作本案爭點之整理(爭執事項及不爭執事項之確認)。
(十)審判長諭示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程序。

二、審判程序進行流程
    在準備程序進行完畢之後,通常法官會定審判程序期日,而審判程序期日通常也不一定只有一次,也是要看證人訊問的進程與法官對於最後辯論的安排,在最後一次審判程序終結時,法官就會訂定宣判的期日,宣判那天就會知道判決的結果。
一、人別訊問
二、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犯罪事實)
三、踐行告知義務
四、記載要旨之詢問(刑訴法第41條第1項第1、2款參照)
五、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六、調查證據
(一)鑑定人
   1.主詰問;
   2.反詰問;
   3.法官職權訊問;
   4.覆主詰問;
   5.覆反詰問。
(二)證人
     同前。
七、審判長詢問檢、辯雙方及被告對鑑定人、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八、審判長詢問對扣案之物品有何意見?
九、審判長詢問對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有何意見?
十、審判長詢問對鑑定報告有何意見?
十一、審判長詢問請檢察官及辯護人詢問被告?
十二、審判長詢問被告對於自己在警詢、偵訊及法院所言,有何意見?
十三、審判長詢問被告有無前科?
十四、審判長詢問檢、辯雙方及被告對全國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
十五、審判長詢問是否尚有證據請求調查?
十六、審判長諭示進行檢、辯雙方辯論之程序(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
十七、審判長詢問檢、辯雙方及被告對科刑範圍有無意見?
十八、審判長詢問被告有何最後陳述?
十九、審判長諭示宣判期日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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