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二、上訴期間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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