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一、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1.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2.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65萬元者,不得上訴。
二、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委任律師的費用如何計算?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