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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之認定--以事實上之僱用關係為標準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係以事實上之僱用關係為標準。僱用人與受僱人間是否訂立書面契約或僱傭契約上是否稱為受僱人皆非所問。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參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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